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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管理规定
点击数: 3305      发布日期:2012-11-2       作者:

1、本市场实行肉食品“市场准入制度”。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持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;猪肉必须具备定点屠宰厂已绑定电子溯源芯片和“两章一证”(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检疫合格证明)。

2、为保证食品的安全,本市场禁止销售、加工检验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和销售、加工不具备电子溯源芯片和“两章一证”的猪肉产品。

3、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、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。

4、禁止销售、加工病、死动物及其产品,发现病、死、变质或检疫不合格、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,请及时投入死禽收集箱内,将由政府统一做无害化处理,任何人不能转运。

5、不得将肉产品直接搁置在地面和不卫生的台面、容器中进行加工,以保证肉产品的质量。

6、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和防腐剂进行保鲜,禁止含有非法添加剂和防腐剂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。

7、不得使用松香、沥青等有毒有害材料进行脱毛加工或销售使用松香、沥青等有毒有害材料进行脱毛加工的产品。

8、商家作为肉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亮证经营,做到证物统一(即:检疫合格证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数量与实际销售的数量要一致)。

9、请所有商家详细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销情况记录,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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